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邀请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镇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镇绿化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居民要履行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时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七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6日通过,于2021年11月25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及《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是依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结合安徽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市政工程的绿化工程,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1999]46号 1工程现场情况。 1国家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范。
.1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2 种植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2 树木植入种植穴前,应先检查种植穴大小及深度。不符合根系要求时,应修整种植穴。
应将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以及施工现场所要遵循的规章与条例,都进行严格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细致的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参与现场施工。以优胜劣汰的形式逐步提升风景园林绿化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技能与素养,保证风景园林绿化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2建立更加完善的现场施工管理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古典名园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修复、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香樟树。2014年7月30日至3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全票表决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定邵阳市“市树、市花”的议案》,决定命名香樟树、紫薇花分别为邵阳市“市树”、“市花”。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