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在资源开采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责任主体的精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分配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开发资源,承担资源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生态补偿是一种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系统、确保生态安全的经济、法律、政策或管理措施。 该概念遵循“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的原则,要求造成污染或占用环境资源的主体承担责任,并对那些为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主体进行补偿。
当前我国环境法提出的环境责任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环境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从主体上来讲,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
狭义的生态补偿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于长江流域已建成、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应当制定并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进行资金补偿、资源补偿和生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A.小水电工程。B.小水利工程。答案:A。特点 小水电和大中型水电站一样,都是水力发电,但它不是小型化的大水电。
答案:ABC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和相适应。答案: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已建,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生态补偿机制是通过经济手段,确保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补偿责任。首先,遵循谁破坏谁补偿原则,破坏者需对因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负责,补偿形式包括直接修复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补偿地点不必局限在原地,必要时可在生态区进行,但应尽量降低破坏程度,确保经济区的修复工作为主。
加快建立“环境财政”,将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也要增加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通过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首先基于公共产品理论,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角色,对于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生态环境,负有供给责任。我国在建立初期,政府的主导作用尤为关键,如浙江通过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确保资金投入。
生态补偿金是指因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而获得的补偿收入。 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环境法律制度,它要求个人或组织在从事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活动时,如森林培育、水源保护等,应由国家或其他受益方对其进行价值补偿。
生态补偿金是因为生态补偿得到的收入。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
是指因为生态补偿而得到的收入。生态补偿是国家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